一、收到信访请求1.1【信访请求的提出】1.1.1【书面形式】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1.1.2【口头形式】以口头形式提出的,应当如实记载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1.2【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载明信访人的真实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基本事实、理由、明确的请求。
1.3【走访】信访人接纳走访形式的,应认真听取来访人的陈述,询问有关情况,并与来访人核实挂号内容。多人接纳走访形式提出配合的信访事项的,应当让其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凌驾5人。1.4【挂号】收到信访请求,应当逐一录入信访人姓名(名称)、地址、信访人数、信访目的、问题属地、内容分类、所属系统、发生信访事项原因等要素,详细录入主要诉求、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及信访历程等。留有电话号码的应准确录入。
1.5【重复信访事项的判断】如信访事项的信访人姓名(身份证号)、地址(问题属地)、反映的主要内容等信息与系统中已挂号的另一信访事项均基底细同,判断该信访事项为重复信访事项,已挂号信访事项的基本信息自动关联到该信访事项。相关人员代信访人反映同一信访事项的,判断为信访人本人反映的重复信访事项。
1.6【满足度评价】对根据《信访事项管理群众满足度评价事情措施》纳入评价的来信,须将原信扫描存入国家信访信息系统。二、甄别处置惩罚2.1【甄别时间】行政机关收到信访请求之日起15日内完成。
2.2【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请求】根据划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议,出具信访事项受理见告书或不予受理见告书见告信访人。2.3【上级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请求】属于本机关法定职责规模的,应当受理,并书面见告信访人,按要求陈诉上级事情部门;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规模的,应当自收到该信访请求之日起5个事情日内向转送、交办事情部门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机关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质料。转送、交办机关分类处置惩罚建议需要调整的,可以变换原分类处置惩罚建议,选择信访或者其他法定途径处置惩罚。
2.4【形式要件的增补】对欠缺形式要件的诉求,可以凭据情况要求提出该诉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增补。2.5【不予受理的信访请求】①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②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规模内的;③其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规模的。上述情况应书面见告信访人依照有关执法法例划定的法式向有关机关提出。对既可以通过诉讼,同时又可以通过行政法式解决的信访请求,不得以信访人享有诉讼权利为由不予受理。
2.6【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已有复核意见且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在划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查、复核的;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2.7【重复信访事项】对同时向多个受信人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原则上只管理、见告其中1件,其余存档备查。
对正在管理期限内的、已有处置惩罚(复查)意见且正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应向信访人见告有关情况;已见告过正在管理,或已见告过不予(不再)受理,而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反映的,存档备查。2.8【无法判断是否为重复信访事项】对凭据反映的内容和有关地方、部门在国家信访信息系统录入的情况无法判断是否属于不予(不再)受理的,直接处置惩罚。2.9【已适用行政法式处置惩罚的重复信访事项】信访人再次通过信访渠道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诉求的,不再重复处置惩罚。对同一诉求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重新处置惩罚并进一步认定是否属于新的事实和理由;属于新的事实和理由的,按初次信访处置惩罚;不属于新的事实和理由的,不再重复处置惩罚。
2.10【重大、紧迫事项】实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议。2.11【应适用行政法式的事项】2.11.1【规模】行政执法、法例、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划定了行政机关的相应职权,则该职权规模内的事项均应接纳行政法式管理。行政法式包罗但不限于行政处罚、行政调整、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救助、技术判定、行政监察、劳动监察等。2.11.2【处置惩罚流程】①首先应与本机关对该诉求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举行会商,确定处置惩罚途径和法式;②制作见告书,加盖机关印章或者业务管理专用印章,见告信访人已移送责任部门适用相应划定和法式处置惩罚。
③见告书内容应包罗:拟适用的其他法定途径及依据,查询或者联系方式,需要增补提供的相关质料,救援途径和期限等内容。④执法、法例或者规章未对受理的时间和见告的形式、内容尚有划定的,自本机关收到信访诉求之日起15日内送达见告书;尚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2.11.3【跟踪处置惩罚希望】对适用行政法式处置惩罚的诉求,应当跟踪处置惩罚希望,并将诉求的处置惩罚效果录入国家信访信息系统。2.12【应适用信访回复法式的事项】2.12.1【规模】(1)信访人对下列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平其职务行为的,属于信访事项:①行政机关及其事情人员;②执法、法例授权的具有治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事情人员;③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元及其事情人员;④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元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⑤村民委员会、住民委员会及其成员。(2)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涉及自身正当权益且无执法救援渠道的,按投诉请求处置惩罚。
2.12.2【分类处置惩罚】①投诉请求类:直接根据信访法式管理。②意见建议类:其中有利于完善政策、革新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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